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简化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备案文件的通知
(1988年8月15日(88)外经贸资综字第178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为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文件的备案办法,现将有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九月一日起,凡由各地方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文件的备案办法改为报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备案表”(见附表)方式。
二、地方审批机关在颁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时,同时填写“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备案表”,由发证机关盖章后十天内报我部备案(外资局、条法局各一份)。采用上述办法后,不再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和章程等备案材料。必要时,我部有权调阅项目档案。
三、请各地方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审批工作。对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属于国家进口的、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特派员办事处颁发出口许可证或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属于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行业、项目,以及虽在限额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