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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8年8月8日 建房〔1988〕170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这对理顺城市建设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为房地产交易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城市要抓紧组织建立房地产交易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包括:
  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
  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
  4.对房地产经营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
  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及权属转移手续。
  二、加强对房地产经营单位管理。
  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县以上房地产主管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对无照经营活动,应坚决取缔。对在房地产经营、市场交易中从事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私下交易、隐价瞒租、偷漏税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以附加条件索取额外收入等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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