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
近半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听取了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的情况汇报,并就处理这类案件如何执行政策、法律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马原出席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随着对台工作的开展,向人民法院投诉的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将会逐渐增多。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处理好这一类案件作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负责地抓好。做好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利于消除去台人员和台胞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疑虑,有助于增进他们对祖国大陆的信任感和向心力,对于促进对台工作,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会议认为,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涉台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问题。凡是去台人员和台胞为本人(包括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和去台人员的近亲属对涉及去台人员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都属于涉台刑事申诉案件,均应受理。
(二)关于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原则问题。处理这类案件,要认真执行“郑州会议”、“长春会议”的精神。要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误必纠的原则,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除中央已有明确规定应予改判纠正的外,一般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规定办理。凡是按照原定政策界限应当改判的,就改过来;应当维持原判的,就维持原判。无论是改判还是维持原判,都要合情、合理、合法,都必须把案件事实搞得扎扎实实,使案件的处理,做到有根有据,理由充足。对涉及一些国民党上层知名人士的案件,要从有利于祖国统一的大局出发,作为特殊情况,慎重考虑,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