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为了贯彻1988年4月5日
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精神,促进商业企业在价格改革和变动中改善经营管理,健全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扭转亏损增加盈利,减少财政补贴,现对猪肉等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后,有关商业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已明确列入暗补改明补范围的肉、大路菜和鲜蛋,随着销售价格的逐步放开,应相应减少和取消对国营经营单位的亏损补贴,由企业自负盈亏。凡猪肉等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后购销价格不再倒挂的和县以下(含县)城镇经营肉、蛋、菜的国营商业企业,应实行自负盈亏,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二、 部分大中城市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后购销价格由于客观原因仍暂时倒挂的,可根据购销差价计算暂保留一部分亏损补贴,但随着销售价格的进一步调整,应及时予以取消。各地财政部门对大中城市暂时保留的给商业企业的补贴要进行必要的整顿:
(一) 肉、菜销售价格变动后,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在保持调出地区和零售企业原有单位(斤)毛利额的前提下,适当调低调拨差率和批零差率。
(二) 对居民实行定量限价供应的肉和大路菜可暂时保留补贴,但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定量供应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定额补贴标准,从严掌握,多亏不补,并随着销售价格的逐步调整,相应调低补贴标准,以至取消财政补贴。对供应给宾馆、饭店、火车、轮船、飞机、招待所等单位的肉、菜,应一律不再给予财政补贴。
(三) 对暂时仍需保留居民定量限价供应的肉和大路菜的补贴,应根据价格变动后的新情况,合理核算成本,分摊费用,对统肉成本与猪副产品成本、限价肉经营费用与议价肉经营费用、大路菜经营费用与细菜经营费用等,要严格划分。
(四) 食糖销售价格变动后,批零差率应适当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