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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关于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988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现将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 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工商税收类”中,增设第12“款”“私营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凡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的私营企业所得税适用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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