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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三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较大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一定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标准。
  在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经消化吸收,推广措施有创新、改进,已取得一定推广效益者,可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等奖 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推广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已基本在全行业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 推广措施有创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已在行业内大部分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推广措施有较大改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已在行业内近半数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推广措施有改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已在行业内部分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评审程序
  物资部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物资部评委会办公室对所报项目是否符合报奖基本条件应进行逐个审查。这些基本条件是:
  (1)内容范围:项目内容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2)时间范围:项目的完成时间、应用时间和报奖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
  (3)申报单位:是否是物资部项目,或部内各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以及省、市物资局立项时,在物资部备案的。
  (4)申报材料:“申报书”及应报的附件是否完整正确;按程序规定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不符合的,可限期补齐。科技成果和软科学成果是否符合有关鉴定和评审要求。
  3.组织专业评审
  (1)由物资评委会办公室依据所报项目,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聘请的专家,须经物资部评委会审议通过,并以物资部评委会名义,发聘书正式聘任。评奖结束后,应给专家一定的报酬。
  (2)评审组的工作原则:
  (A)根据物资部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科委和其它有关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要求、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B)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组内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讨论;
  (C)有关申报和评审规定的解释以及出现规定以外的问题等,均报物资部评委会办公室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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