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1988年7月18日)
 ((88)物科字82号)

一、申报

 (一)申报者要参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选定项目和确定报奖等级。
 (二)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和附报以下文件:
  1.新的科技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鉴定书或技术证书等其它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各级技术标准的批准证明;
  2.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措施应用于实践的时间证明;
  4.技术图纸、研究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和填写说明附后。上报份数另定。
 (三)各级领导干部确实参加了课题的研究,并在技术上起主导作用,或解决技术难点的,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申报书内应附其具体贡献的详细书面材料,并由申报单位证明及本人签字。

二、评审

 (一)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对推动物资流通领域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申报项目的范围,分五类:
  1.应用于物资流通领域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标准。
  研究成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计算机应用软件经鉴定通过后已用于生产和工作实践,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者,可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科学管理(包括软科学)方面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
  科学管理方面的奖励必须在课题研究工作结束一年后,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