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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8年7月18日)
 ((88)物科字82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实现物资流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物资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物资流通领域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
  1.物资的维护保养、保管、包装、装卸、运输、计量、检测等方面的成果;
  2.燃料、金属材料、木材、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复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成果。
  (二)新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成果,包括为各级物资部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在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的显著成果:
  1.在标准化工作中研究制定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
  2.在物资流通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和情报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四)在物资流通领域,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取得显著效益。
 第三条 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元)
  一等奖     科技进步奖证书、奖状       3000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证书、奖状       2000
  三等奖     科技进步奖证书、奖状       1000
  四等奖     科技进步奖证书、奖状        500
 第四条 申请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填写申报书和报齐应有的附件。
 第五条 物资部成立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物资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物资部科教司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司长担任,委员由部内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物资部科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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