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按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做好各项研究课题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应按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申报。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应按该规定于鉴定通过后一个月内向物资部科教司填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表式见附表四)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符合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科教司要向国家科委推荐登《成果公报》。
第十三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国家
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协助研制单位做好成果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宣传、交流,加速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经费
第十五条 科技经费可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学研究的补助费);
(二)地方科技三项费用补助;
(三)财政部门拨给的事业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技术市场收入;
(五)从国家规定的设备更新改造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
(六)银行贷款和其它专项贷款。
物资部科教司负责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