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列入物资部当年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的年底以前将年度科技计划表一份和各项课题的计划任务书(表式见附表三,一式四份报部科教司)。
申请列为物资部项目的课题,需先经部内有关专业司归口审查评分,再经科教司综合评定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 推荐列入物资部科技计划的研究课题,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较高;(二)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对发展和改变物资行业面貌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可在全国物资系统同行业推广应用。同时应具备进行研制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主要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必须严格按上述条件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批准下达后,各级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措施,并从人员、设备、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予以确实保证。
承担国家和物资部项目的主管部门每年年末要对所管科技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结果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报物资部科教司。
第八条 撤销项目须作充分论证分析,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撤销项目报告,说明课题进度、撤销原因分析、经费使用情况和已购物资的处理意见等,报下达课题的主管部门审批。物资部下达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科教司同意。
三、科技成果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须按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