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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获得国外重印权的图书、期刊发行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获得国外重印权的
 图书、期刊发行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中央一级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 ,各图书进出口公司:
  随着我国版权贸易的开展,国内出版单位获得重印权在国内出版外国图书、期刊的业务日益增多。国外一些出版商为防止此类授权重印的图书、期刊返销国外市场,要求在版权页上注明“只限在国内发行”。由于此种说明与国内原有的“限国内发行”含义有所不同,为保证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正常开展,经国家版权局同意,对获得重印权在国内出版书刊的发行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获得重印权并适于向国内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在征订和销售形式上,一律按照公开发行的图书对待。
 二、获得重印权并限于在国内发行的图书、期刊,不得发行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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