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1.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表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寝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54M2,并相应减少原分班活动室面积36M2。
(2)隔离室 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13、16M2,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3)集中浴室 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M2,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洗衣烘干房 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24、30M2,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M2及2.5M2。
(6)扩大教工厕所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M2。
(7)扩大保健室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M2。
(8)扩大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M2,烧水间增加2M2。
2.幼儿园的规模与表列规范不一致时,其定额可用插入法取值。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定额适当增加。
附件二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说明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了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个合理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是十分必要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经过典型调查,拟订出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制定了本《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则
总则是定额的纲,主要阐明编制本定额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城市幼儿园进行园舍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幼儿园基本建筑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单体建设设计、核拨土地和核定基建计划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额必须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满足幼儿在教育和生活上的需要和幼教事业的发展,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的使用率,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3.第三条是编制的依据。说明编制本定额时所依据的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以及教职工编制等。
4.第四条是适用范围。为了促进幼教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幼儿与父母、教师的感情交流、拓宽幼儿的接触面,开阔幼儿的视野,本定额着重对全日制幼儿园做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实验性幼儿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园以及有条件办得更好一些的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均可适当提高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