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方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M2;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M2。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M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早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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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用地面积(M2) │用地面积定额(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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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班 │ 270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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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班 │ 378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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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班 │ 468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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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房、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