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
(1988年7月14日 (88)教基字108号)
现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定额由国家教委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意见,请随时函告我委基建局。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M2,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M2。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2,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M2,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