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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
 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88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请布置所属执行。
 一、 施工企业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由企业消化用自有资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经地方政府批准进入成本的价格补贴,仍按原来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核算,借(增)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特种基金”、“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向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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