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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1988年7月13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最近接到许多地区来函和来电反映:有些地区的销售汽车部门和生产厂家以“客货两用车”、“厢式货车”、“微型车”等多种名称不凭控办《准购证》,擅自向各地销售广州标致504、505小轿车和天津、吉林、广西、江西等地生产的小型旅行车(又称微型车),这是违反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要求予以制止。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 广州标致504、505小轿车,属于专项控制商品范围。
 二、 一些厂家生产的小型旅行车或工具车又称微型车(有的称大发车或厢式小货车等),车身两侧安装玻璃窗,有的驾驶室后的部位为盲窗(即铁板代替窗玻璃),均属专项控制商品范围。
  此外,用北京汽车制造厂生产的121小卡车或其他厂家生产(包括进口)的小卡车在货槽部位加装铁皮车厢或装有帆布车篷的“厢式小货车”属于小汽车范围,应按专项控制商品管理。
 三、 单位购买上述属于专项控制商品范围的车辆(应计算车编数),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才能购买。供货部门、银行、单位财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应凭控办签发的《准购证》办理供货、付款结算、拨款报销和核发行车牌照。如有违反,一经查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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