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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关于验收进口兽药的通知
 (1988年7月8日 [88]署货字第725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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