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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外资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1992年第2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外资企业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7日(88)外经贸资综字第17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国发[1988]36号),各地方在审批外资企业(指外商独资企业)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商业、保险、对外贸易、邮电通讯等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二、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产品内销数量大,有可能垄断国内商品市场的,以及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76号)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地方在审批前应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凡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国外对我有配额限制的和我对港澳地区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的,地方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同意。
  申请设立金融投资性外资企业,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三、举办外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出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外商以实物投资的,应出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估价证明。外商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做为出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四、外资企业的会计帐簿,必须设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财政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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