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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十三、负责考查评定、奖励在防火、灭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责任者。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对管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对管区内建筑施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四、协助管区内消防重点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方案;
  五、对管区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六、指导管区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
  七、对管区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等,进行检查;
  八、对管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措施;
  九、参加管区内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监督任务,必须着制式警服,佩戴消防监督臂章,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十二条 各港区派出所应设专职防火民警,负责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一、全面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消防十项标准,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
  二、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五、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的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奖励单位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的人员(包括外籍船员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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