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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
  正军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副军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正师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副团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
  正营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
  副营职: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正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副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
  排职: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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