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7月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