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引导我国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服务向着标准先进、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真正推进我国互联网宽带业务及其应用的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详见附件1)
  为完善《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同时为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提供实践依据,我部决定在正式出台和实施此文件之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由所在省(市)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通信管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通告试点城市之外的已建或在建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其它运营企业不得将未获批准单位的网络接入相应骨干网。
  二、参与试点的城市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在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之前,通告试点城市已建或在建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备。逾期未报的,在正式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时将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在组织试点时,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审查上,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的资本构成要求审核,并参照《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同时要结合当地情况,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建议具体研究的问题见附件2)。
  四、参与试点的城市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应尽快制定当地试点工作的操作计划和试行原则,并报部电信管理局。在试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典型组网情况,旨在发现各类问题、摸索解决办法。积极配合部电信研究院完成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研究。试点期间,应将阶段性试验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