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 国土资发[20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今年6月,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
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中央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由部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编制,报国土资源部。地方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项目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对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审库,综合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