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供港澳
 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1日 外经贸贸发[2001]440号)


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广东省外经贸厅,深圳市贸发局,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特办,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润(集团)公司、粤海(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66号)和《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令),加强出口管理,确保内地供港澳活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
  (一)各供港澳活鸡出口经营企业须于2001年8月20日前将本企业定点供货鸡场名单、注册编号、地址等情况,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州特办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汇总后,于8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分别上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经核准后发布执行。
  (二)备案鸡场名单一经发布,出口企业不得再从本企业备案鸡场以外的鸡场收购活鸡出口,否则视为违规经营。
  (三)所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必须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供港澳鸡场。每家出口企业可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尾数进一取整数,有竹丝鸡等其他品种杂禽配额的,可相应增加一家备案鸡场):
  每家出口企业可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数量=该企业2001年度配额数量/10万
  (四)供港澳出口活鸡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统一在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二、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特办发放供港澳活鸡出口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从非备案供货鸡场收购的,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外经贸部。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检疫监管,对超出备案范围收购出口的,不予受理其检验检疫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