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水环境,指导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防治印染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引导和规范印染行业水污染防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纺织行业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天然纤维(如棉、毛、丝、麻等)、化学纤维(如涤纶、锦纶、睛纶、胶粘等)以及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按不同比例混纺为原料的各类纺织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染废水。
1.3 印染工艺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类纺织材料(纤维、纱线、织物)进行物理和化学处理的总称,包括对纺织材料的前处理、染色、印花和后整理过程,统称为印染工艺。
1.4 鼓励印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严格控制其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排水量和产污量。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1.5 鼓励印染废水治理的技术进步,印染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成熟的废水治理技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清洁生产工艺
2.1 节约用水工艺
2.1.1 转移印花(适宜涤纶织物的无水印花工艺);
2.1.2 涂料印花(适宜棉、化纤及其混纺织物的印花与染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