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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
 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通知
 (2001年8月28日 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第二次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上市流通,切实加强肉品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定点屠宰企业是防止病害肉、劣质肉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各地经贸委、商委(行业办)要对定点屠宰厂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按照《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建厂。2001年3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2001年3月1日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定点屠宰厂,必须同时达到《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要求。凡达不到要求的屠宰厂立即取消定点资格,当地的肉类食品供应可由邻近地区的定点屠宰厂承担。
  (二)规范定点屠宰厂经营行为。定点屠宰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采取先进的屠宰工艺流程,科学的检验手段,千方百计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对有生产注水肉、病害肉行为的定点屠宰厂,要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坚决予以关闭,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三)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对屠宰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扶强,优胜劣汰,坚决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厂。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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