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十五”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推动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为目标,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划、GSP、GMP认证规划及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执业药师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量目标
通过实施2001年药品使用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认定、2002年度各单位药学岗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单科一次性考试认定政策、一年一度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达到以下数量目标:
1、2001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4.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0.8万人;
2、2002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0.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
3、2003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从业药师政策的有效期从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4、2004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3.5万人。
5、2005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二)2001年—2005年执业药师配备目标
1、2001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6、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8、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配备从业药师来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2004年6月30日以后,必须在相应岗位上配备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