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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案件
 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计价检〔20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规范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我们制定了《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日

附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会议。必要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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