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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系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须与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地址:(须标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和传真号码:须标明国内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附件2:        (一)中药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药品名称〕
  品名
  汉语拼音
  〔主要成份〕
  〔性状〕
  〔药理作用〕
  〔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症〕
  〔注意事项〕
  〔规格〕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址:

(二)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


                总体要求

  一、中药说明书的编写必须执行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药品名称〕、〔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规格〕、〔贮藏〕项的内容,均应按各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书写。
  三、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主要成份〕系指处方中所含的主要药味、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中药复方制剂主要药味的排序要符合中医君臣佐使组方原则,要与功能主治相符。现国家药品标准已收载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讨论后,确定各品种药味的取舍及排序,并下发各地执行。
  四、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项的内容,可按药品实际情况客观、科学地书写。若其中有些项目缺乏可靠的试验数据,则可以不写,说明书中不再保留该项标题。
  五、中药品种必须制定有效期。生产企业根据各自样品稳定性考察的实测数据,制定本企业产品的有效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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