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品名:
系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商品名称。
此项内容暂不列入,待第四阶段核发企业产品批准文号及使用说明书工作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
4.化学名;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
单一成分的制剂须列其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且须与本说明书的“×××”一致(如为盐类则须列其盐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
该药品如属药典收载的品种,列出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须与药典一致。
复方制剂可免写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四项内容。
5.复方制剂应写“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组分按一个单位(如每片、胶囊、包,安瓿、支、瓶等)列出所含的活性成分及其量。
6.制剂中,如含有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辅料或成分,也须列出。该项内容亦于第四阶段核发企业批准文号及说明书时,根据企业品种具体情况核准。
〔性状〕
按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有关要求进行描述。
〔药理毒理〕
包括药理作用和非临床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
1.基本要求:药理作用为临床药理和药物对人体作用的有关信息.如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有关或有助于阐述临床药理作用时,也可包括体外试验和(或)动物试验的结果。
2.内容:包括药物类别、药理活性(临床药理)、作用机制等,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为每一组成成分的药理作用。
非临床毒理研究:
1.基本要求:所涉及的非临床毒理研究内容是指与临床应用相关,有助于判断药物临床安全性的非临床毒理研究结果。应描述动物种属类型,给药方法(剂量、次数、期限和途径)和毒性的具体结果等重要信息。
2.内容:一般包括致癌性、生殖毒性、遗传毒性、长期毒性和急性毒性等内容。
3.复方制剂的非临床毒理研究内容应为复方制剂毒性研究结果。
〔药代动力学〕
本项内容应包括药物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全过程及其药代动力学参数。如药物的血浆蛋白结合率;用药后吸收与否及生物利用度高低;吸收和排泄特别快或特别慢及半衰期、特殊的分布:药物是否可通过乳汁分泌、是否可通过胎盘屏障及血脑屏障;药物在儿童、老年人以及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体内代谢的特点。
复方制剂如其配伍与药代动力学有关时,则须列出。其他复方制剂可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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