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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做好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准备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做好实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国药监办〔20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后勤部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将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加强药品有效期管理、搞好药品有效期监督管理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广泛宣传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有效期的有关规定;应要求企业对尚未规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在2001年12月1日前必须依法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完成制定和标明药品有效期的相关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执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准备工作,确保2001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顺利施行。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尚未制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在2001年12月1日前应注意准确估计市场需求,合理组织生产、经销,避免超过市场需求过多生产、经销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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