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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具应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七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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