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99〕2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发放的管理,对自然减员和已经调离、被开除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凡有冒领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的一律追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受到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七、推进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在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选拔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在方式上,除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等形式外,还应区别不同内容、目的和对象,采取在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或举行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及电子自动查询等形式进行。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地区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当前查处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录用干部案件,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务员录用和职称等考试中严重违纪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案件等。对各类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其中凡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涉及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干部的,必须从严处理;凡是参与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都不得继续留在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对不够开除和辞退条件的,要调离原单位。
九、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都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整改的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把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