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做好
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善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确保该法的顺利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研究决定,在今年十一月底前必须完成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工作。为此,经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一切遗漏品种的再评价申报。
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安〔1999〕85号、国药管安〔1999〕421号、国药管安〔2000〕131号、国药管安〔2000〕513号及国药监安〔2001〕271号文件公布的评价结果中,涉及有关品种应补充相关技术资料或对拟停止使用的品种欲申诉复议的,务必于十一月十日前将有关补充资料及正当申诉理由分别报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逾期不候,将视相关企业为自愿放弃,相关品种则一律作为“停止使用品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