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国有服务业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企业外,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八)尽快改变部分行业经营方式陈旧、缺乏服务品牌和过度竞争等状况,促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上市、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型服务业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九)国家从授权经营、跨业经营、上市融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促进形成少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企业跨地区发展,并在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服务业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各地区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大力度,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改革。
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十一)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
(十二)加快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外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
(十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需要保留的也要按照区别情况、简化手续、公开透明、管理和监督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四)加强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化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公示有条件准入的领域、准入条件、审批确认等准入程序以及管理监督办法。加强对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管,整顿和规范服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违规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清除出市场,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