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
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下发以来,我国服务业稳定发展,结构不断改善,就业岗位大幅度增加。但从总体上看,服务业供给不足、比重偏低、结构落后、质量不高、竞争力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经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制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必须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势、新体制下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有力措施,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服务业的兴旺发达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扩大就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把服务业作为产业对待。要有步骤地扩大开放,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促进全国服务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根据“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十五”期间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争取达到7.5%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33.2%提高到2005年的36%;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4%以上,累计新增就业人数争取达到4500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2000年的27.5%提高到2005年的33%。为此,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服务业行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