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1〕14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
  二、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廊坊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