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6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承担文秘、档案、行政、保卫、保密、信访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标准化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财务日常运转和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计划和信息部。
参与起草、修订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承担标准化政策研究和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编制、实施和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登记、发布工作;承办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事务,以及专家的聘用等工作;负责标准化统计工作和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备案工作;承办标准样品的计划、协调、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国际标准部。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地区标准化组织PAS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管理工作;负责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ISO、IEC的日常投票工作;负责由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采集、研究的组织工作。
(四)农轻和地方部。
承担农业(包括畜牧、水产等)、水利、供销、粮食、烟草、商业、林业、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轻工、卫生、旅游、民政、体育、气象、文化、海洋、包装等部门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发展方向的指导以及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推行农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五)工交部。
承担劳动安全、机械、汽车、航空、航天、兵器、船舶、交通、铁道、民航、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纺织、纤检、节能、环保、石化、冶金、有色、建材、建设、煤炭、化学危险品等部门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