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115名。
主任(局长)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副主任(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可配备正司级干部;部门负责人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可配备副司级干部。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格评定组织及其活动,并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活动。
(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内容和组织方式,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和组织实施。
(三)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强制性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的统一。为避免重复检验、检测和审查,对于既属于强制性认证或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又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同一产品,只要获得强制性认证或安全质量许可,即可同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鉴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情况,原则同意该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具体事项由人事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认可机构、认证机构等单位的调整,另行核批。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