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维护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分工不变。其中: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出入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卫生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卫生部名义发布。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
在国际合作方面,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由农业部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两部门的工作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制定、调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或由其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的通关作业机制维持不变。两部门要相互配合,实现监管有效、方便进出。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继续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机构名称不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仍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体制和机构名称不变。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以及相关的对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定工作。
(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的管理并组织实施进出口认证认可和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注册认可、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