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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有关事故的统计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二)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三)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有关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组织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系统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四)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的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十五)计划财务司。
  拟定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参与本系统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司局级领导职数5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离退休干部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离退休干部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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