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高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和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组织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5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信访、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总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