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三)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
(四)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
(五)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第六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二学年及其以后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亲自办理的,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及上一学年学费的正式收据;
(三)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四)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
(五)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委托境内直系亲属(以下称“代办人”)代为办理的,该代办人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户口所在地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及上一年学费的正式收据;
(三)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四)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的复印件;
(五)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六)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七)代办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第七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可以持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向银行提出申请。
银行在严格审核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并在护照上加注购汇标识和日期,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三年备查。
第八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持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外汇局提出申请。
外汇局在严格审核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出具“售汇核准件”(式样由各分局自行设计),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三年备查。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持外汇局出具的“售汇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代办人可持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银行在审核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为其办理售付汇,并在护照上加注购汇标识和日期,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三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