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
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
(2001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当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我局将制定相应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快GSP认证步伐,大力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的进程。加快GSP认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将原设想的5年内结束现有企业的GSP认证时间缩短到3年,并通过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强化药品经营领域的结构调整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取消一批逾期仍不能符合GSP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以达到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根本目的。
我局加快GSP认证步伐这一重要举措,是根据当前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药品管理法》即将正式施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将成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等工作已到了攻坚阶段;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调整医药经济结构、迎接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也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加快GSP认证步伐,努力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向前发展就更具有深远和现实的意义。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提高对加快GSP认证工作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依法监督实施GSP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将监督实施GSP置于应有的位置,在思想、组织和技术等方面积极做好准备,力争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总体目标的要求。
为做好加快GSP认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措施以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2002年年底前,根据GSP所规定的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对全国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GSP认证工作。
(二)2003年年底前,对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