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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583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现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制定本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资格标准为:
  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内设有计划、工程、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2)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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