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2001年10月29日)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发挥科技优势,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000年,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
《出口目录》)。近二年的实践证明,
《出口目录》对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政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经上述五部门研究并参考国际惯例,拟对
《出口目录》进行修订。为保证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目录原则
(一)高新技术领域在原
《出口目录》确定的八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农业领域;
(二)申报的产品须有出口记录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
(三)属于国家限制发展和出口、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产品不能列入
《出口目录》;
(四)目前已列入2000版
《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时海关归类编码与
《出口目录》所列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实际归类编码为准。
二、产品选择原则
(一)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
《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在主导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