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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改制工作,制止重复建设,杜绝买卖企业生产资格行为,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现就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全国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办理变更企业名称、迁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企业因改制、资产重组、城市规划以及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的,在不增加企业个数、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改变产品类别、不降低生产条件和不属买卖生产资格的情况下,地方企业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级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中央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由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的同时,取消原企业名称、地址。
  二、省级经贸委、中央管理企业在对车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迁址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积极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联合重组,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杜绝买卖企业生产资格的行为。车辆企业要强化管理,规范改制,努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车辆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迁址,需要提供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文件、工商注册文件和省级经贸委(中央管理企业)审核报告。其中,申请迁址的,必须考核企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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