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4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
 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23号局令起草了《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辖区内药品的包装、标签时遵照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体要求

  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二、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