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指委〔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已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