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禁止在大众
媒介发布药品广告品种的说明
(药监市函〔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
药品管理法》,根据我局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76号)规定,部分处方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广告。现将该文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做如下说明:
一、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
1、喹诺酮类药
2、抗真菌类药
3、抗病毒类药
4、抗结核病类药
5、磺胺类药
6、其他化学及天然抗菌类药
二、激素类处方药
1、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2、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
3、子宫收缩药及抗生育类药
4、胰腺激素及其他调节血糖类药